主题: 揭秘:被“双规”是一种怎样的人生体验

  • 采蘑菇的菇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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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3/14 10: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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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规的地点

       有的可能是包下整个宾馆,有的像我们这里是有自己专门的双规地点的。独门独院,铁网高墙,规模和设施算是小一号的看守所。房间全软包,任何坚硬或尖锐的地方像墙壁啊、桌椅啊、电灯开关啊、门窗啊全部是包住的。除了地板不包,基本上是要求所有东西用泡沫海绵都包住的,原因你懂的。个人物品手机、钱包、钥匙、皮带、眼镜、鞋带全部都要收上来。

       房间内24小时摄像头监控,全程录音录像。停电也是有备用电源的。楼道和整个院子都有摄像头。

       从房间到出整个院子,需要经过四重门,平时就是只能在房间里呆着。亲属想探视,呵呵,连院门都不可能让他们进的。

       一般是由两名陪护人员在房间内监视,两名人员在监控室监视。陪护人员也是有严格要求的,除了讯问的时候可以说话,其他时候是不能和办案对象交流的,监视的时候不允许玩手机,看杂志什么的,只能监视。办案对象要上厕所,必须有一名陪护人员先进厕所,然后办案对象再进去,另一人把住厕所门。如果办案对象有身体问题,我们还会从医院抽调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来待命。

       吃饭都是我们吃什么,办案对象也吃什么。用泡沫饭盒端到他房间,只能给他那种一次性的塑料小勺,不能给筷子。之前就听说过,有人用筷子扎进鼻子,猛然一捅,人就自杀了,所以是绝对不可能给他筷子的,任何可能用于自杀的东西都不会让他接触到。至于睡觉,只要不是在讯问,办案对象想什么时候睡就什么时候睡。

       关于刑讯逼供,根本不可能。首先,全程录音录像,双规结束的时候是要把所有录像录音一起上交上级的。其次,根本也用不着刑讯逼供,在那样一个环境下,反正我还没见过能抗住什么都不招的。

       在里面的感受,可以说是相当的压抑。因为就像关禁闭一样,什么都不能干,只能呆着,没人跟你说话,也不会有报纸杂志给你看,活动范围就那么一个小屋。想出去放风,呵呵,你还是洗洗睡吧。精神压力用巨大来形容已经不够了。

       一般我们要是双规一个人,肯定是手上握有一定数量的确凿证据才会采取的。所以被双规的办案对象基本上十有八九是有事儿的,刚进来时可能还稍显淡定,不过用不了一天,普遍心理都会出现急躁、猜疑、激动等情绪,会猜测我们已经掌握了多少情况,猜测其他涉案人会不会供出自己,思考自己的将来会不会是在监狱里度过,思考自己的家庭会不会因此而家道中落等等。就在这样的巨大心理压力下熬,熬到你什么都不管,只想能尽快出去。

       我接触过的,普遍也就坚持个三五天,就崩溃了,问什么答什么,非常配合。能扛过一个礼拜的,绝对可以说是硬汉了。

       说实话,有时候我看着他们也觉得可怜,因为实在是太熬人了,我负责监视的时候也是想尽快离开这里的心情。领导喊我外出调查取证,真的是像被女神召唤一样,赶忙收拾东西就去。

       还是希望大家尽量都别犯事儿,犯了事儿,真的不好过。

       二、关于双规限制人身自由

       这一点争议太大了,我只谈谈个人的理解。

       有点儿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那么纪委的双规岂不是违法了?

       “双规”出自于《中国共 c d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规不是司法程序,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党内措施。在具体实践中,双规只能针对中共党员。

       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法定限制自由和非法限制自由。法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很多,比如上班不许离岗,比如军人必须服从命令。不能说我有宪法规定保证人身自由,所以我就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任何合同关系的建立,也伴随着一定程度上的法定自由限制。双规就是这样一种法定的自由限制。如果你不认可,你可以选择不入党。既然宣誓并入党,那么可以认为合同关系成立。按照合同法的精神,党员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党员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入党的都知道,入党誓词中有两句是: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这是入党时必须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你宣誓入党,就应当视为主动同意承担将来可能的责任,履行将来需要履行的义务,并且更重要的是,这是个以自愿为大前提下的行为。自愿履行党员义务,自愿执行党的决定。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再请注意加粗的“要求”二字。为什么是要求呢?因为纪委的双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就像考试禁止作弊那样,作弊取消成绩,但你可以作弊,只是后果自负。因此双规的强制并不是真的强制,办案对象是有权拒绝的。而拒绝的后果想必你也猜到了,当然是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综上,双规的本质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有关人员自愿配合的一种党内措施。

       虽然我也不赞同双规这项措施(我不赞同是因为其他原因),但是要在法律层面抓,还真的没什么漏洞。所以严格来说,双规并没有违法,但是应该属于钻法律的空子。

       那么为什么我国会出现双规这种措施呢?因为你要不允许双规,还真就没有有效的调查办法了。

       打击一个腐败的党政官员完全不同于打击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他所能调动的资源、人脉、能量是你不可想象的。你不把他隔绝开来,不要说深入调查,就是想找到相关涉案人员都困难。

       想到了香港的廉政公署。此前有传言中纪委高层正在学习廉政公署的办案模式。廉政公署是只需要合理怀疑可无需手令就能逮捕对象的,法律就很明确的赋予了廉政公署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而且行使这项权力要自由的多,极大地保证了案件调查的及时性,防止当事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串供、外逃等。

       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看到这种模式会在内地实行。如果我们内地要学习,那么,相关基本法律要重新修订,至少要再次大修刑诉法和监察法等,反腐机构的设置也要大改,权力重新分配后的制衡也非常关键。

       以上所有内容,均为我个人胡言乱语,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三、双规适用于谁?

       很多人有疑问,你不是说双规只适用于党员么,为什么我听说很多非党员也被双规了?

       双规,内部叫法是叫“两规”。

       “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被废止。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

       请注意,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被《行政监察法》中“两指”所代替。

       纪委实施的“两规”则出自于1994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共 c d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请各位细细体会这两条规定中“责令”与“要求”在法律强制力上的区别。“两指”中是“责令”,而“两规”中是“要求”。这也是我上次更新中说“两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因而普通人很难区分“两规”和“两指”措施。虽然两者在形式上相似,但“两规”和“两指”是有本质区别的。

       “两规”依据的是《中国共 c d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由纪委执行,本质上是一种党内调查措施,适用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

       “两指”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由监察机关执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调查措施,适用于行政监察对象。

       “两规”和“两指”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而是非常慎重的。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4号),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法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

       (2)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15号),“两规”措施适用条件新增一项:

       (3)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同时并明确规定,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综上,“两规”只适用于中共党员,“两指”适用于非党员。两者形式上相似,但有着本质的区别。

转载自公众号“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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