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江苏南通:有钱不履行判决,启东女子因拒不执行判决获刑一年

  • 伟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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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6/27 8: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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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但置之不理,收到他人汇来的钱款也不用来履行判决,启东女子俞某红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价。6月24日上午,启东法院对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俞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俞某红是启东市和合镇人,与张某曾发生过经济往来。2016年12月9日,启东法院就俞某红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要求俞某红归还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等。但案件生效后,俞某红没有按期履行。


2017年3月9日,启东法院受理了张某的执行申请,并依法向俞某红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并责令其申报财产情况,但俞某红没有按要求申报财产。

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俞某红先后收到其丈夫俞某某经营所得款合计人民币5.5万元,2017年8月收到胡某某房屋装修补贴款人民币5万元,但俞某红将上述钱款均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经营,至今没有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018年6月29日,俞某红在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红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俞某红明知应当归还张某钱款,但俞某红在其收到钱款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主观上有抗拒执行的故意,情节恶劣,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俞某红虽有坦白情节,但无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诚意和行为,无悔罪表现,不宜适用缓刑。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红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俞某红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启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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