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人对饮酒过度的人有及时劝阻和照顾的义务,未尽到义务的,应当对他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程在聚餐开始后约一小时就已经呈现了比较严重的醉酒状态,共同饮酒人却未能及时劝阻、合理照顾,致使其饮酒行为继续发生,最终窒息死亡,因此,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鉴于小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和控制能力,对自己的身体条件、健康状况、饮酒量应有一定的认知,其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潜在风险和严重后果,合理控制酒量。即便他人存在劝酒行为,当饮酒的数量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时,也应当予以回绝。但其未能适时终止饮酒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港闸法院判决同席饮酒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20余万元。